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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许成一、金恩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许成一,金恩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一,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金恩道,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张桂英与被告许成一、被告金恩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