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许成一、金恩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许成一,金恩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王海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成一,出生年月不详。被告金恩道,出生年月不详。原告张桂英与被告许成一、被告金恩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桂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英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