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铁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荣飞与冯现利、樊加法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飞,冯现利,樊加法,张纪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石荣飞,农民。被告冯现利,农民。被告樊加法,农民。被告张纪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飞诉被告冯现利、樊加法、张纪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