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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铁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石荣飞与冯现利、樊加法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荣飞,冯现利,樊加法,张纪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石荣飞,农民。被告冯现利,农民。被告樊加法,农民。被告张纪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飞诉被告冯现利、樊加法、张纪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