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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西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攀西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攀煤(集团)公司花山矿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下班途经花山矿综合办公楼旁的公路时遇到刘某驾驶洒水车在此洒水作业,唐某见洒水车水压减小,想快速从洒水车一侧通过,但还是被水喷湿了衣服。唐某便敲打洒水车车门,车停后其来开车门,将刘某拽下车,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唐某拉拽、按压刘某,致使刘某左脸及颈部左侧檫伤。经攀煤总医院诊断,刘某左面部软组织裂伤8.1cm、左颈部软组织裂伤5.2cm。2013年5月29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3年2月25日8时23分,现场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初查。经调查,将刘某打伤的男子叫唐某,系攀煤公司花山矿工人,民警联系攀煤公司花山矿,通知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3月1日,唐某自行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宝鼎中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唐某如实交待了打伤刘某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金,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认为:1、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已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2、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对唐某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身份信息表、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情况说明;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证审查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照相;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对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