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