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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