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尖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亚东与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东,刘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周亚东。委托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卫。原告周亚东与被告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益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亚东诉称,我与被告在昆山打工时相识,被告因经周转需要于2012年2月27日立据向我借款12000元,约定于同年5月底前归还,后经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刘保卫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保卫于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载明:“本人刘保卫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周亚东借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12000.00)五月底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亚东要求被告刘保卫归还借款,提供了被告刘保卫出具的借条,被告刘保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该借条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刘保卫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保卫偿还原告周亚东借款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席陈梅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孟庆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艺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