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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大丰市大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晔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何作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6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祥鸿泰和棉纺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