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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与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EVANSMARKARTHUR,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丘松,广东诚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业英,广东诚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CLINTONCHIU-HONGYUEN。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2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61.51元,由原告珠海佳航游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蔓冰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