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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与被告济宁宏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济宁宏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李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XX小区居民,住该小区。被告济宁宏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区曹州路5号东浦园C段。法定代表人朱健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济宁宏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