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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兵走私、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161号罪犯王兵,男,佤族,1987年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普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云高刑复字第1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237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兵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33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