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侯志林与魏剑钢、范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林,魏剑钢,范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侯志林。被告魏剑钢。被告范莉。原告侯志林与被告魏剑钢、范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侯志林于2013年12月17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志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