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雷某甲与雷某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雷某甲被告雷某乙本院在审理雷某甲诉雷某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唐参军审 判 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杨作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