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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刑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继华盗窃一案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慈刑执监字第3号罪犯张继华,曾用名张道卫,绰号“继叭”、“弟儿”,男,土家族,小学文化,村民。罪犯张继华于2009年6月23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7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慈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张继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因其同案犯唐井红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张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3日慈利县公安局看守所因其患有心脏病和结核病等严重疾病,将其送到张家界市人民医院进行法医学鉴定。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医学会作出医鉴学(2011)第32号《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罪犯张继华患有心脏病、肺结核病、高血压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1年11月3日慈利县公安局遂向本院提出建议报告,要求对罪犯张继华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2)慈刑监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张继华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11月13日因其疾病尚未治愈,本院作出(2013)慈刑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12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13日。经查,罪犯张继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本人未申请继续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且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服从矫正机构管理,并继续参与盗窃等违法活动。现石门县司法局向本院建议对罪犯张继华收监执行刑罚。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罪犯刑期未满,刑罚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继华收监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