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长训与被执行人卢炳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长训,卢炳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卢长训。被执行人卢炳高。申请执行人卢长训与被执行人卢炳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精神补偿金30000元、债务款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8元、执行费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炳高已自动履行30000元,对于余下债务,申请执行人卢长训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卢长训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