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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向太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太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07号罪犯向太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01)怀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太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2009年6月30日和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六年。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向太云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2012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在“提产能、促双赢”劳动竞赛中被评为生产能手。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76.5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向太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太云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太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