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常娃申请执行孙治民、余利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娃,余利利,孙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娃,男。被执行人孙治民,男。申请执行人余利利,女。本院在执行张常娃申请执行孙治民、余利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0)三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治民已按协议履行了案件款2000元,申请人张常娃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