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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先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炜,女,1984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丽。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卫医罚(2013)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丽应交纳的罚款984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丽已停业且去向不明,导致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法院(2013)临行执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琨审 判 员  于洪美审 判 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