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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谭政常与覃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政常,覃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301号原告谭政常,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覃远亮,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政常诉被告覃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政常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政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免收;诉讼保全费18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