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执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迎春,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0653号申请执行人朱迎春,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瓦筒水泥制��厂业主。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镇湖滨村,现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1号4楼。法定代表人薛卫荣,总经理。朱迎春与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朱迎春货款人民币12.6万元。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10元,由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迎春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741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也到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狮河沿1号4楼执行,未发现此单位。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执行中查获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车辆,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另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件,也未有效执结。苏州鼎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也有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相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