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泽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玉汉、黄先根、黄先栋、张裕雄、傅细春、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泽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玉汉,黄先根,黄先栋,张裕雄,傅细春,苏州鑫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商业街11号。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泽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玉汉,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先根,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先栋,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裕雄,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傅细春,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州鑫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法定代表人黄先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苏州泽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玉汉、黄先根、黄先栋、张裕雄、傅细春、苏州鑫澳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9865元的申请书,并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66元,其中的49041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张伟明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