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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4)海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冯长江,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负责人周家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宗勤。申请执行人冯长江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叶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