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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郭明志与刘桂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郭某某,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