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刘昭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11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