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倪新宇与楼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剑,倪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剑。委托代理人:夏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新宇。上诉人楼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芝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楼剑以现提供不出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楼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0元,减半收取计16740元,由上诉人楼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