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媛,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fontface="">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82号原告李媛媛。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艳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媛媛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媛媛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媛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媛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