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武法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刑诉字(2013)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助理检察员詹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咪咪”(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桥底开设“对子”赌档供赌客下注赌博,开设赌场长达一个多月之久,招揽赌客众多。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幕后指挥,在现场与“咪咪”等人共同控制赌场运作,提供桌椅、扑克牌等作为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为“对子”,并以每天30元至100元的报酬聘请范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赌场工作人员,安排范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发牌、收赔钱、扮赌客等工作,通过抽头渔利、与赌客对赌等方式获取利润。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吴某某所开设的赌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特提起公诉,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持有异议,辩解称:其与妻子在韶关市武江桥底推车卖麻辣烫,其在武江桥底只参与过赌博,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咪咪”(另案处理)在武江桥底开设“对子”赌档供赌客下注赌博,开设赌场长达一个多月之久,招揽赌客众多。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幕后指挥,在现场与“咪咪”等人共同控制赌场运作,提供桌椅、扑克牌等作为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为“对子”,并以每天30元至100元的报酬聘请范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赌场工作人员,安排范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赌场从事发牌、收赔钱、扮赌客等工作,通过抽头渔利、与赌客对赌等方式获取利润。2013年1月2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吴某某所开设的赌场。上述事实,有由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综合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立案等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的经过情况。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武江桥底赌博档是帮赌博档老板装扮赌客吸引旁人过来参赌。叫我来扮赌客的老板叫“咪咪”,但不知道“咪咪”是不是一个人做老板的,我还见过一个看到请来发牌的一输钱就亲自来发牌,赢的钱都交给“咪咪”,另一个就站在一旁看,不发牌的,就五十、一百的下注,赢了钱也交给“咪咪”。我就没接触过这两个人。我见到就有一个,他在桥底大排档对面空坪开了一个卖麻辣烫的流动档,有个女的在帮他卖,他也被抓进来了,平时他把流动档安排好后就过到我们这张赌档旁,时不时和“咪咪”说话。他每次都是和“咪咪”在一起的。范某某辨认出吴某某就是和“咪咪”一起的老板之一。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1号照片男子(吴某某)是“对子”庄家之一,负责看风和管理赌档的钱,不会参与赌博其中的,赌档赢钱了,收发现金的人就会把钱给他,输钱的话他就会拿钱给收发现金的人。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主要负责为“对子”档发牌。老板共有六个,其中有一个叫“咪咪”,我不知道真名。还有一个老板是在武江桥底做牛杂档的,我不知道其名字。其中一个约30岁,其他老板都约40岁。老板们主要负责坐庄和看风的,还有五个人是假装下注赌博吸引赌客的。就只被抓到一个老板,他是在武江桥底做牛杂档的,我不知道其名字,约40岁,有1.70高,较胖身材,光头,穿蓝色风衣。编号为11的照片(吴某某)是我的其中一个老板,我在该赌档干活前他就在那里做了,该老板在武江桥底还开了间牛杂档的,穿蓝色风衣,他主要负责坐庄、怂恿赌客下注和看风及监督我们员工的。张某某辨认出吴某某、“咪咪”是其老板,吴某某负责看打工的有没有偷赌档的钱;“咪咪”负责发工资;范某某负责扮赌客。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某乙辨认出11号照片的人(吴某某)是老板,他是搞对子档的,我经常看到这个人手上拿着很多钱,他下注很大,经常是100元,有时他还拿钱出来赔给赌客。他的老婆在那里开了牛杂档,他基本天天都在那里开赌档,他的赌档每盘都有五百元以上的赌资在赌,每天都赌约5、6个小时。21日那天我去帮忙的时候他们也在开赌档,这个月我都见到有十次以上他在那里开赌档的,他的赌档很旺,基本上都是六七个赌客在赌钱。黄某乙还辨认出吴某某赌档的工作人员是3号(范某某)扮赌客,6号(张某某)发牌。5、证人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1号男子(吴某某)是“对子”档老板之一。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1号图片的男子(吴某某)是“对子”档的股东,我在工作的时候经常看到他在赌档里收钱的。在赌档里面收钱的都是赌档里面比较重要的人,起码是股东才有权利收钱的。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见到有人站在发牌的旁边收取赢来的钱或赔钱给赌客,我能指认出来这样收钱的人,我也知道我们被抓的人当中有谁是老板或庄家,相片中11号男子(吴某某)是对子档的老板之一。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对子”档的老板是我在辨认笔录中辨认11号相片中的男子(吴某某),胖胖的,“光头佬”。我看到“光头佬”起码有一张赌桌以上,“光头佬”的赌桌是打“对子”的,少的时候也有三、四个赌客,每盘赌桌上的赌资也有一百元左右;人多的时候也有七八个赌客,每盘赌桌上的赌资平均也有三、四百元。9、证人吴某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能认出在桥底赌博的一些老板。11号男子(吴某某)是桥底“对子”赌档老板之一。10、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对子”档有六、七档,但是不是同时开的,同时开的只有四、五档,每一档都有一个人发牌,有些还有些人是专门收赔钱的。辨认相片中11号的男子(吴某某)是赌档的管理人员。11、证人罗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照片中的10号(吴某某)是“对子”老板。三、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碟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吴某某开设赌场进行现场视频取证的情况;拍摄的实际时间是2013年1月14日至1月23日。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武公(刑)勘(2013)02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对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其只参与过赌博但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经查,吴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幕后指挥,在现场与“咪咪”等人共同控制赌场运作的事实,有其赌场聘请人员范某某、张某某,参赌人员黄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故对吴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建 祥代理审判员 彭 丹 丹人民陪审员 欧阳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文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