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阮某某,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男,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