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执异字第1800号-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薛伟良与卢震球、欧阳惠英民间借贷纠纷异议人欧阳惠英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良,卢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执异字第1800号-1号异议人(同是本案被执行人):欧阳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号。委托代理人:李军茂,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薛伟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号。委托代理人:潘军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震球,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伟良与被执行人卢震球、欧阳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欧阳惠英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欧阳惠英称,广州市荔湾区******房是是我的婚前财产,不应用作执行。该房屋也是我们一家的唯一住房,上述房屋若被拍卖,我、卢震球及我儿子卢嘉晞将没有地方可供居住。而且执行依据的判决明显有错,应当予以改判。综合上述理由,上述房屋不应被拍卖,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经审查查明,薛伟良诉卢震球、欧阳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震球一次性向薛伟良偿还借款143200元及利息,欧阳惠英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欧阳惠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卢震球追偿。上述判决于2011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卢震球、欧阳惠英未履行清偿义务,薛伟良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以(2013)穗越法执字第1800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穗越法执字第180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惠英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房。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交吉价值:420992元,不交吉价值:336794元。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穗越法执字第18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房产登记号:******城转字******号,房产地址:荔湾区******房,建筑面积47.84平方米,产权人;欧阳惠英,占有全部:全部(权属人),权证号码:******号。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欧阳惠英就其主张提供了卢震球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一份,欧阳惠英与卢震球的结婚证,卢嘉晞出生证1份,卢嘉晞香港身份证,户主名为卢震球的户口簿,欧阳惠英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卢嘉晞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等证据予以证明。异议人表示为了方便儿子上学的需要,近几年一直在同德围地段租房居住,每月租金650元,异议房屋则用于出租,租金收入为700元,并称同德围的房屋租约很快到期,届时会搬回异议房屋居住。申请执行人薛伟良认为异议人一家三口根本不是在异议房屋居住,而是另行租住房屋,故异议房屋并非异议人一家的生活必须用房。异议人及被执行人均有工作能力,完全有能力另行租住其他房屋,且异议房屋的价值大于本案的债权总额23万元,若房屋被拍卖,同意先预留10万元解决异议人住房问题,余款再用于清偿本案的债务。被执行人卢震球同意异议人的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欧阳惠英为(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的还款义务人,本院对其名下的荔湾区******房予以查封、拍卖,合法有据。异议人欧阳惠英主张上述房屋为其婚前财产不应用于清偿债务,上述房屋只要属异议人所有则应用于执行,是否婚前财产并不影响执行,故异议人欧阳惠英此项主张并不能成为停止拍卖的理由。异议房屋经评估,交吉价值为420992元,不交吉评价值为336794元,本案债务总额为23万元左右,如交吉拍卖上述房屋,尚有余款可保障异议人一家解决住房问题;如不交吉拍卖上述房屋,则尚不影响异议人一家的居住。此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先预留10万元,余款再用于清偿债务,该款足以保障异议人一家租住较长时间可保障基本生活的房屋。而且,异议人欧阳惠英、被执行人卢震球现正值青壮年,有劳动能力,理应通过劳动获取收入解决基本生活、居住问题。综上,异议人欧阳惠英请求停止拍卖房屋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异议人欧阳惠英认为判决有错,应循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欧阳惠英对拍卖广州市荔湾区******房所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欧镇军审判员 周洁萍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