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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陈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法刑初字第00379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渠,绰号阿文,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隆永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渠及其辩护人杨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15时许,丰都县三合街道居民陈某乙用QQ联系江某,让江某帮忙联系毒品。当日,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渠购买一个冰毒包子,被告人陈渠表示同意并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江某贩卖给陈某乙1个冰毒包子。随后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陈渠又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给江某1颗麻古(净重0.1克)。该次毒品交易完成之后当日,陈某乙又用QQ、电话联系江某,想再次通过江某购买2个冰毒包子。随后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渠购买2个冰毒包子,被告人陈渠亦表示同意。在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渠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通过江某贩卖给陈某乙2个冰毒包子(净重1.49克)。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渠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渠携带的小铁盒里的2包冰毒(净重0.91克)、2颗麻古(净重0.2克)。次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渠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住所地卧室内搜查到冰毒(净重29.18克)和用于分装冰毒的小塑料袋(1104个)。经鉴定,上述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陈渠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陈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渠辩称,对事实无异议,罪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辩护人杨川的辩护意见是,对事实无异议,罪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个罪名。被告人陈渠不是主动贩卖毒品给陈某乙,犯意系由陈某乙提出的,存在犯意引诱,系公安特勤介入案件。被告人陈渠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15时许,丰都县三合街道居民陈某乙通过QQ联系江某,让江某帮忙联系毒品。当日,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渠购买一个冰毒包子,被告人陈渠表示同意并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江某贩卖给陈某乙1个冰毒包子。随后,在该房间内,被告人陈渠又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贩卖给江某1颗麻古(净重0.1克)。该次毒品交易完成之后,当日,陈某乙又用QQ、电话联系江某,想再次通过江某购买2个冰毒包子。随后江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渠购买2个冰毒包子,被告人陈渠亦表示同意。在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渠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通过江某贩卖给陈某乙2个冰毒包子(净重1.49克)。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渠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渠携带的小铁盒里的2包冰毒(净重0.91克)、2颗麻古(净重0.2克)。次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渠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191号4单元3-1住所地卧室内搜查到冰毒(净重29.18克)和用于分装冰毒的小塑料袋(1104个)。经鉴定,上述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渠系吸毒人员。案发后,被告人陈渠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该案案发系群众举报,被告人陈渠于2013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陈渠出生于1987年1月27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载明2013年7月30日,民警查获江某持有的疑似冰毒0.28克,疑似麻古0.1克;陈某乙持有的疑似冰毒1.49克;陈渠持有的小铁盒内2包疑似冰毒0.91克,疑似麻古0.2克。2013年7月31日,民警在陈渠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191号4单元3-1住所搜查出的疑似冰毒29.18克。并依法在上述疑似冰毒、疑似麻古中提取检材送检。4、扣押清单,载明2013年7月31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扣押了陈渠的疑似冰毒29.18克、0.91克、疑似麻古0.2克、塑料小袋子1104个、人民币700元、锡箔纸15条等物品,扣押陈某乙疑似冰毒1.49克,扣押江某疑似冰毒0.28克、疑似麻古0.1克、吸毒工具1套。5、通话清单,证明2013年7月30日,陈渠的电话号码131××××6333与陈某乙的电话号码152××××0345的通话情况。6、证人江某证实,她近半个月一直住在丰都县滨江路望江招待所。2013年7月30日15时许,她的一个叫“东”的朋友在QQ上与她聊天,说要一个大包子,叫帮忙购买一下,她说要得,说好后,她就给阿文打电话,说有人要一个大包子,叫阿文送到她住的地方来,当时阿文就同意了。大约过了20分钟,阿文就到她的房间来了,阿文到了后,她就借阿文的手机给“东”打电话,告诉“东”阿文把东西拿来了,并叫“东”到滨江路根据地宾馆旁边的公路边来拿,“东”叫她过个十几分钟后下楼去等他。十几分钟后,她就对阿文说买毒的人到了,阿文就给了她一个冰毒大包子,她拿着冰毒包子下楼到根据地宾馆旁边的三岔路口边等“东”,等了大约5分钟,她看见有辆黑色小车从滨江路1号会所方向过来并停在她站的位置处,她看到“东”后,将冰毒包子给了“东”,并从“东”处拿了400元钱,她回到房间就把该400元给了阿文。后她与阿文一起吸食毒品。其间,阿文在该房间进进出出了几次。到晚上的时候,侯凯来了,侯凯与阿文本来就认识,侯凯与阿文又开始吸毒,这次她没有去吸,在打游戏,在这个过程中,“东”又在QQ上与她联系,说还要两个大包子,价格要少一点,她当时就给阿文说了,阿文说一个包子少50元钱,两个包子700元钱,然后她将这个意思转给了“东”,“东”表示同意,并叫她几分钟后下楼,还是到下午交易的地方去。然后阿文又给了她两个冰毒包子,她直接拿在手里就下楼到之前交易毒品的地方去等“东”,她等了一会儿,“东”就开车来了,她把两个大冰毒包子给“东”,并拿了钱回到她的房间去了。江某还证实,民警在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内桌子上检查到的铁盒子里面装的冰毒和麻古是阿文的。在她包里查获的一小包冰毒是一个叫熊某的女子送她的,包里查获的麻古是阿文卖给她的,买成60元钱,钱是当时给阿文的,是100元人民币,阿文找了她40元钱,是两张20元的人民币。7、证人陈某乙证实,他通过江某找阿文购买了两次冰毒。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30日15时许,他的一个朋友问他能不能帮忙联系点东西,他说他试一下。他知道江某能拿到,他就通过QQ联系江某,他让江某帮忙联系一个冰毒大包子,江某同意了。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江某给他发QQ消息,叫他到滨江路根据地宾馆旁边的路口去拿,他说他隔十几分钟就到。他给江某发完QQ消息没多久,就有一个号码为131××××6333的陌生人给他打电话,他接了后,知道是江某打的,江某说是找一个外号叫阿文的拿的东西,这个号码就是阿文的,并且阿文就在她那里。过了大概二十分钟的样子,他开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到了根据地宾馆旁边的三岔路口那里,看到江某后,江某上车坐好后把冰毒包子给了他,江某也拿走了400元钱并下车走了。第二次是当天晚上23时许,他那个朋友说下午的东西还可以,问他能不能帮忙再联系两个包子,他说要得,他还是通过QQ与江某联系,他说他还要两个大包子,并说价格要少一点,江某给他说阿文说两个包子700元钱,他同意了,他叫江某几分钟后下楼,还是到下午交易的地点去。过来几分钟,他还是开着下午的车去的,他去后与江某以下午相同的方式交易,江某把两个冰毒包子给他,并拿走了700元钱。8、被告人陈渠供述,2013年7月30日下午4、5点钟的时候,他在他的奶茶店里,接到一个女的打来的电话,他问是哪个,对方说是蓉蓉,是望江宾馆那个。他想起对方人后,问对方有事没得,对方对他说要一个克子的东西并送到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去,当时没有说价格。吸毒的人都知道一个克400元,一个小包子200元。他接完电话后就回到他邮政小区家里的卧室里去拿的冰毒,回家到他卧室的电脑上面的一个竹兜兜把藏在里面的冰毒拿出来,凭感觉从里面撮出0.75克左右的冰毒来装成一个克子量的白色透明密封袋里。装好后就去到望江宾馆115房间,进115房间后,他就直接把手里的一个克子的冰毒包子递给江某,江某接着用他的手机打了个电话,后来他看了一下那个电话号码,尾数是345。打完电话后,江某就出去了,出去十多分钟后就回来了,回来后江某递给他400块钱,是四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他接过后放在裤子右边的夹包里了(那个包里原来还有700多元)。然后他与江某在115房间里耍,吸毒。其间江某让分给她一个麻古,他说拿成60元钱,把本钱给他就行了,江某给了一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给他,他找了40元钱,是两张20元面值的。江某把他找的钱收下,并把那颗麻古放在她包包里面。后他骑车回到他的店里,把钥匙交给他弟弟后又回到望江宾馆。在去的途中,他妻子给他打电话,后他在邮政小区见到他妻子后,把身上的1100块钱都给了他妻子。之后他找借口又去找江某,到了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后,他与江某吸毒、玩手机。过了一阵,江某拿他的手机去打了个电话,又给他说,她的哥哥还要两个克子,份量要足一点。然后他又回家去分装了两个冰毒包子,拿起两个包子又到115房间给了江某,他继续在那里耍。后江某出门了,出去回来后,江某对他说只有700元钱,他当时说无所谓,然后玩手机,江某上网。后被民警抓获。陈渠还供述,他吸毒,因为生活压力大,屋头没有好大的经济收入,孩子小要养活,贩卖毒品来钱快些,所以想靠贩卖毒品捞点偏财。民警在持搜查证依法对其住宅搜查时,在卧室电脑上面的铁盒子里面查获29.18克冰毒,还有若干的白色透明塑料密封口袋和红色半透明塑料密封袋等物品,这些东西都是他准备用来分包子进行贩卖的。9、辨认笔录,载明经陈渠辨认,江某即“蓉蓉”;经江某辨认,陈渠即贩卖给其毒品的“阿文”。10、现场指认笔录,载明2013年8月3日,陈渠、江某分别对进行毒品交易的地点丰都县三合街道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及根据地商务宾馆旁的岔路口进行了指认。11、搜查笔录,载明2013年7月30日、31日,民警对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4号楼对面望江招待所115房间及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陈渠的住所进行了搜查。12、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渝公禁(毒检)(2013)4701号物证检验报告,载明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13、搜查陈渠住所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了2013年7月31日,民警对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191号4单元3-1陈渠的住所进行搜查的全过程。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渠系吸毒人员。15、检举信、呈请立功证明报告书,证明陈渠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渠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数量为31.8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渠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渠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渠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应认定陈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陈渠不是主动贩卖毒品给陈某乙,犯意系由陈某乙提出,存在犯意引诱,系公安特勤介入案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渠三次贩卖毒品,抓获后民警在其住所内查获冰毒29.18克及分装毒品的小塑料袋1104个,且被告人陈渠供述该29.18克冰毒及小塑料袋均系准备用于贩卖毒品。其住所内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本案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在住所内查获的数量在量刑上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系特勤引诱犯罪,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冰毒31.58克、麻古0.3克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陈渠违法所得赃款116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秦文杰人民陪审员  杨 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艺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