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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龙太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太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08号罪犯龙太平。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4)怀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太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龙太平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违规扣分,并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至2013年先后四次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9.5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33.5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均为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龙太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太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太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