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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王长秋诉田修铭、杜思锜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秋,田修铭,杜思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立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长秋,男,1962年10月19日生。担保人王旭芬,女,1963年10月21日生。担保人熊海,男,1979年5月16日生。被申请人田修铭(曾用名田博文),男,1978年4月11日生。被申请人杜思锜(曾用名杜琦),女,1976年5月26日生。申请人王长秋与被申请人田修铭、杜思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长秋于2013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田修铭、杜思锜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长秋提供作为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63.42平方米);查封担保人王旭芬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的房屋(建筑面积76.68平方米);查封担保人熊海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路的房屋(建筑面积93.29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杜思锜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63号(华美国际公寓)的房屋(建筑面积51.75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琦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的房屋(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杜琦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的房屋(建筑面积132.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审判员  杨邦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