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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程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存英,张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967号申请执行人程存英,女,汉族,1951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俊兰,女,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存英与被执行人张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第70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第70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