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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中段科技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黄健,局长。被执行人李建平,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北海市体育北路原科委大院铺面第9间(自东往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与被执行人李建平腾退房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平经本院做耐心的法律教育工作已自愿将其租赁经营的北海市海城区体育北路原科委大院铺面第9间(自东往西)的商品等物品搬离该铺面,并将该铺面交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