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忠伟审判员 马书广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