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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凡与苟小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凡,苟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189-1号申请执行人何凡。被执行人苟小惠。何凡与苟小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苟小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凡人民币2.98816万元。受理费由苟小惠负担120元。因苟小惠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凡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1、6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苟小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期间,本院曾组织双方到庭协商,但被执行人因家庭困难协商未成。本院也到被执行人苟小惠所在的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永昌村了解情况,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苟小惠是外地嫁到苏州来的,家庭条件不好,她丈夫身体不太好,做临时工,家里还有小孩要上学,一年下来也多了几个钱。被执行人的公婆身体也不好的,平时村里过年都要救助的。被执行人家里就三上三下房屋,家里几口人都住里面,暂不会拆迁。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652.7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信息。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宁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