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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邓志兵、黄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邓志兵,黄巧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小翠,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马岭支行信贷员。被告邓志兵,农民。被告黄巧玉,农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邓志兵、黄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已清偿全部债务,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