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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成瑞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红斌、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剡溪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213号D幢114-115室。代表人:俞昂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98元,减半收取5899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