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朱宝山与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以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山,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34号申请人朱宝山,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宝山与唐山市丰润区开为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玉香自动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执字第5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