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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叶x德因与被上诉人叶x力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德,叶*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力(曾用名叶*),男,汉族。上诉人叶*德因与被上诉人叶*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叶*德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275元,由叶*德承担。上诉人叶*德向本院上诉提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该房屋为叶*银所建,其原始使用权和所有权应归叶*银所有。根据该房屋产权证记载,该房屋系“解放前建”;1949年10月1日叶*力的年龄为14周岁,还未成年,不可能有承建该房屋的能力。同时,叶*力也不否认该房屋为父亲所留遗产。2.该房屋1990年登记为叶*力所有,是非法的、错误的。叶*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留下遗赠等处理遗产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叶金*、叶德*、叶*德、叶*力均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但是叶*力却隐瞒事实,将叶*德应得的继承份额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侵犯了叶*德的合法权益,是非法的侵权行为。???二、《协议书》是真实的,也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定。《协议书》是当年在沙坑管理区办事处调解人员的调解下,叶德*、欧*、叶*德、叶*力四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由蒙*来执笔,有以上四人签名并加盖了管理区办事处的公章,调解人蒙*来、吕*英也作为调解人签字。协议当时有四份,以上四人人手一份,约定了父亲叶*银房产、土地的归属。而且,一审法院询问的证人欧*、吕*英均证明“曾经有协议房屋归叶*德、叶*力一人一半”,该证明与《协议书》第2条的内容一致。???三、一审判决推理逻辑混乱,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第二页的内容确定无疑,因其与第一页内容高度相关联,因此法院应当首先认定《协议书》第二页的真实性,至于第一页内容是否真实,可以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首先,第一页与第二页的内容高度相关,都是围绕叶*银的房产分配事宜;其二,两页的字迹可以肯定为一人所为;第三,从两页内容的衔接看,第一页最后一行为“下附图”,第二页第一行为主屋园的地图;第四,沙坑管理区的公章,第一页骑缝的部分与第二页的完全相同;第五,证人一致认定曾经签过协议,约定过财产一人一半,与《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即使一审法院对该《协议书》第一页内容真实性无法认定,基于叶*力认可第二页真实性的事实,完全可以通过提示叶*德申请鉴定,比对第一页、第二页的笔迹、公章等内容,从而做出是否真实的准确判断。四、从证据的运用及采信来看,一审判决完全错误。首先,《协议书》已经证明了叶*德拥有一半房屋产权的事实,如果叶*力否认第一页的内容,就该拿出其认为真实的“第一页”协议,否则,其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时签订《协议书》时,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叶*力不能或不敢拿出其手持的一份,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叶*德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叶*力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父亲很早就出来干活,很勤快,而且有能力,用稻谷换到案涉的房产。在大伯叶德*去世后,叶*德才起诉本案,是因为叶德*知道事情的全部经过。房屋在1990年登记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争议期。欧*在一审接受询问的时候说不记得这件事情,根本不知道协议书上面写了些什么;吕*英也说相关的事实不记得了。当时是居委会做的见证,应该有存档,协议书上的骑缝章不知道是怎样得来的,原来的协议只有分园子的那张纸,第一页没有见过,只见过有人签名的那一页,协议书是蒙*来写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叶*德持有《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叶*银的四个儿子叶德*、叶金*(妻欧*代)、叶*力、叶*德就叶*银的房产如何继承达成协议。叶*德提交的《协议书》为两页,第一页以文字阐述了房产、花园如何分割,最后一行为“下附图”;第二页为分割图一份,图的下方为四方签名,以及调解人员蒙*来、吕*英签名。两页纸上加盖了原南海市罗村镇沙坑管理区办事处骑缝章。一审期间,欧*与吕*英均表示当年确有协商过,当时叶德*的住房由叶德*和欧*各分一半,案涉房屋由叶*德和叶*力各分一半;另有土地一块,四兄弟各占四分之一。本院认为,本案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叶*德持《协议书》一份,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房产的二分之一。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即《协议书》是否真实可信。首先,从形式上看,《协议书》的两页均使用原南海市罗村镇沙坑管理区办事处信签纸书写,两页上加盖该办事处骑缝章。第一页文字最后一行为“下附图”,第二页则打头即为分割图一份。从书写的格式、内容和字迹、骑缝章等来看,该两页纸应为同一整体,完整的阐述了四兄弟协议分割两间房屋和一块地的事实。其次,从内容上看,案外人欧*与吕*英在接受询问时所陈述的当年协商分割的内容,与《协议书》第一页的内容一致,也可佐证《协议书》的完整性。因此,本院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案涉房屋叶*德可按该约定享有案涉房产二分之一产权。原审未采信《协议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叶*德要求叶*力协助办理相应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相应费用应由叶*德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罗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叶*德享有叶*力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村委会**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二分之一的产权;三、叶*力应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上诉人叶*力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叶*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黄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