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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孔飞供用热力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孔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79号原告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降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华,经理。被告谭孔飞,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孔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县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生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