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吴志伟与高树元租赁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志伟,高树元,黄骅市盛达加油站,黄骅镇魏孙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吴志伟被申请人:高树元被申请人:黄骅市盛达加油站被申请人:黄骅镇魏孙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盛达加油站的所有资产。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董传刚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