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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诗良与谢柏生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良,谢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诗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柏生,男,汉族。谢柏生与张诗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法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柏生以其妻郑某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吉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柏生以其妻郑某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9685.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渊强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