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张诗良与谢柏生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良,谢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诗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柏生,男,汉族。谢柏生与张诗良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法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柏生以其妻郑某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吉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柏生以其妻郑某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9685.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渊强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