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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高忠与凌澄宇、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凌澄宇,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绩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高忠,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澄宇,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宏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诉被告凌澄宇、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忠与被告凌澄宇已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现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撤回对被告凌澄宇、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高忠负担。审 判 长 方 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晓 平人民陪审员 胡 小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