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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孙希强、潘春秀、石清勇、王国芳、闫桂林、罗焕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孙希强,潘春秀,石清勇,王国芳,闫桂林,罗焕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商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齐鹏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树霞、巴新国,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孙希强,男,住沾化县。被告潘春秀,女,住沾化。被告石清勇,男,住沾化县。被告王国芳,女,住沾化县。被告闫桂林,男,住沾化县。被告罗焕果,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被告孙希强、潘春秀、石清勇、王国芳、闫桂林、罗焕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希强、潘春秀、石清勇、王国芳、闫桂林、罗焕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希强、潘春秀、石清勇、王国芳、闫桂林、罗焕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边清新审判员  李忠信审判员  李荣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