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旭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835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旭东,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安溪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钟灵,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旭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清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旭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旭东于2012年1月至7月间,从上线获得名为“KKK大彩池”网址为www.wac.777.com的“时时彩”赌博网站的管理员账号AD9999,在厦门市集美区其家中或者集美区其店面中,利用该网站的管理员账号AD9999和大股东账号mh5000(d)分别设置“股东”、“总代理”账号,并发展下级“代理”、“会员”级别的陈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19日间,账号mh5000(d)已接受陈某某、孙某某、叶某某等人投注金额11801838元,并从中非法获利十万元(已退缴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陈旭东于2012年7月2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受案刑事案件登记表、网站报表截图,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勘查详细报告、提取、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陈旭东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旭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旭东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旭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旭东的非法所得应认定在人民币10万元以内,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其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旭东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陈旭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旭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1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旭东退缴在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款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朝清代理审判员 林懿娴人民陪审员 谢桂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