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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唐君申请执行刘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16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君,刘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唐君,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刘丹忠,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唐君申请执行刘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丹忠所有的田野牌机动车一辆、蒙迪欧牌机动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