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唐君申请执行刘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16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君,刘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唐君,男,生于1980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刘丹忠,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唐君申请执行刘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3)邻水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丹忠所有的田野牌机动车一辆、蒙迪欧牌机动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