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德通与被告吴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通,吴春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郑德通,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栋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良,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通与被告吴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法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为55900元,由原告郑德通负担。审判长 高树惠审判员 黄建方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杨清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