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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魏民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厉福春与那大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福春,那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魏民初字第0310号原告厉福春,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那大学,男,1950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福春诉被告那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福春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引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