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诉前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潘长明与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长明,崔峰,沈阳佰星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诉前保字第2号申请人潘长明,男,汉族,通化市人,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崔峰,男,系辽AT35**号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沈阳佰星通运输有限公司。系辽AT35**号车所有人。申请人潘长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沈阳佰星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T35**号车,申请人潘长明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吉房权证通字第S0655**号房屋作为担保(保全金额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下:1、将被申请人沈阳佰星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T35**号车予以扣押;2、将申请人潘长明所有的吉房权证通字第S0655**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5达之日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桂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