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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缪欢与韩渭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欢,韩渭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缪欢。委托代理人:金国元。委托代理人:茹亮良。被告:韩渭祥。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负责人:马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欢诉被告韩渭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