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仲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继荣、王继荣与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与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荣,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仲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王继荣。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苏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戚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花厅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曙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继荣与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价值6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等),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案外人大丰市国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继荣的财产保全提供��信担保担保。案外人姚竹平以其房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兼顾的法律原则,在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的同时,对担保人姚竹平的房产一并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宿迁分行,账号:32×××54,冻结期限六个月);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苏州路7号办公楼(房产证号:12××28);三、查封担保人姚竹平名下的坐落于大丰市浦江名苑1号楼403室房屋一套及其座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大丰房权证大中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大土国用(2007)第1639号)。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间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赠与、毁坏、出租以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红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